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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住房城鄉建設局關於加強新建商品房價格備案網籤合同備案及合同變更與撤銷管理的通知》解讀一、制定文件的必要性 爲認真貫徹落實國家和省、市房地產市場調控政策,規範市場秩序,穩定市場預期,支持和引導合理住房需求,限制投資投機購房,根據住建部、省委省政府和省住房城鄉建設廳有關文件要求,2018年淄博市房管局制定下發了《關於加強商品房價格備案網籤合同備案及合同變更與撤銷管理的通知(試行)》(淄房發〔2018〕7號,ZBCR-2018-0600004),有效期至2020年2月29日。該文件主要對我市新建商品房價格備案、網籤合同備案及網籤合同的變更和撤銷做了具體的要求和規定。主要目的就是防止價格虛高、一房多賣、期房炒作、偷逃稅款等行爲。經過兩年試運行,我市新建商品房價格漲幅較爲平穩,期房合同轉讓現象得到有效控制,這對支持合理住房、限制投資投機購房,規範我市房地產市場秩序、穩定市場價格起到了重要作用。目前該文件的有效期到已經到了,爲堅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保持房地產市場調控政策連續性、穩定性,不將房地產作爲短期刺激經濟的手段,實現穩地價穩房價穩預期目標,現在申請對該文件進行延續備案。 二、文件的主要依據 1.根據《住房城鄉建設部關於進一步加強房地產市場監管完善商品住房預售制度有關問題的通知》(建房〔2010〕53號) 2.《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房地產市場調控工作的通知》(魯政辦發〔2017〕59號) 3.《山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於組織開展打擊囤房炒房等違法違規行爲專項行動的通知》(魯建房函〔2017〕10號) 4.《關於切實加強購房資格審覈嚴格落實差別化住房信貸和稅收政策的通知》(魯建房字〔2017〕6號) 5.《淄博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房地產市場調控工作的通知》(淄政辦發〔2017〕30號) 6.《住房城鄉建設部關於進一步規範和加強房屋網籤備案工作的指導意見》(建房〔2018〕128號) 7.《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於印發房屋交易合同網籤備案業務規範(試行)的通知》(建房規〔2019〕5號) 三、起草過程 在《關於加強新建商品房價格備案網籤合同備案及合同變更與撤銷管理的通知》起草過程中,我們借鑑了濟南、青島、東營等地市情況,並廣泛徵求了各區縣住房城鄉建設局、部分開發企業意見和建議,進行了相應的修改。 四、主要條款說明 (一)加強新建商品房價格備案管理。 1.依據《住房城鄉建設部關於進一步加強房地產市場監管完善商品住房預售制度有關問題的通知》(建房【2010】53號)中要求取得預售許可的商品住房項目,房地產開發企業要在10日內一次性公開全部準售房源及每套房屋價格,並嚴格按照申報價格,明碼標價對外銷售。 2.依據《山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於組織開展打擊囤房炒房等違法違規行爲專項行動的通知》(魯建房函【2017】10號)文件要求,要強化商品房預售監管,房地產開發企業取得預售許可證後,須按照覈准的一房一價,面向社會公開銷售,3個月內不得漲價;違者不予網籤;3個月後房屋價格調整,須向房地產主管部門申報,房地產主管部門按照年度漲幅不得高於上一年度當地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幅進行審覈,超出的不予覈准。 3.依據《淄博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房地產市場調控工作的通知》(淄政辦發【2017】30號)文件第四條加強銷售監管,規範市場秩序,要求嚴格商品住宅價格備案制度全面推進新建商品房住宅銷售備案制度。 (二)規範新建商品房網籤合同備案管理。 1.依據《關於切實加強購房資格審覈嚴格落實差別化住房信貸和稅收政策的通知》(魯建房字〔2017〕6號)要求,房屋交易主管部門要抓緊健全完善房屋交易合同網籤系統,實現新建商品房和二手房交易合同在線簽訂和備案全覆蓋。 2.按照《住房城鄉建設部關於進一步規範和加強房屋網籤備案工作的指導意見》(建房〔2018〕128號)和《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於印發房屋交易合同網籤備案業務規範(試行)的通知》(建房規〔2019〕5號)文件要求,各地房地產主管部分可結合實際,依據住建部規定的基本流程建立和完善符合本地實際的房屋網籤備案程序。 (三)嚴格新建商品房買賣合同信息變更與網籤備案撤銷管理。 1.按照《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房地產市場調控工作的通知》(魯政辦發〔2017〕59號)《山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於組織開展打擊囤房炒房等違法違規行爲專項行動的通知》(魯建房函〔2017〕10號)文件要求,規範商品房合同網籤備案及變更撤銷管理,防範期房轉讓偷逃稅款行爲,凡不符合相關規定的,一律不得辦理網籤變更、撤銷手續。 2.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於印發房屋交易合同網籤備案業務規範(試行)的通知》(建房規〔2019〕5號)文件要求,各地房地產主管部門應明確變更和註銷的情形,規定相應的變更、註銷程序和時限,防止利用房屋網籤備案惡意佔用房源。 五、關於施行日期的說明 該文件的公佈日期是2020年4月1日,施行日期是2020年5月1日。 |